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胡南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4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99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