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4萬5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