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祭祀公業紀長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0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興( 下稱系 爭祭祀公業)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就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等7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9890萬元,原告已依系爭契約先後給付簽約款989萬元、用印款989萬元、完稅款989萬元,惟系爭祭祀公業遲未依約定備齊過戶所需證件並 完成用印手續,亦未依約排除地上物及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名下,致原告無法依契約約定以貸款方式給付第4期價金 ,爰依民法第348條及系爭契約約定,請求系爭祭祀公業將 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 三、查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另以該公業管理人紀江鎮於108年7月14日所召開之派下員大會,並未就「選任紀江鎮為系爭祭祀公業管理人」之事項進行表決,亦未經系爭祭祀公業過半數派下現員簽署選任同意書,而與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 項規定選任管理人之要件不合,故紀江鎮對系爭公業無管理權存在等為由,提起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訴訟,現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0號(下稱另案訴訟)受理,業經本院調取另案訴訟案卷核閱無訛。準此,另案訴訟之審理結果,將影響系爭祭祀公業管理人紀江鎮就系爭土地處分之效力,是本件訴訟之裁判,顯應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