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蔡翠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吳蔡翠琴 張婉治 林雪鈴 楊錫欽 吳升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容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 在本院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隔離政策強制隔離7日,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