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董川百、亞紀有限公司、蔡森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上訴人 亞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因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