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星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昇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汪淑娟 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 萬元(即本院卷第34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