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賴貞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 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 蘇俊憲律師 被 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 賴秀彩 賴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複代理人 楊士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所明定。 二、茲本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示,自有依同法第57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譚鈺陵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