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5號聲 請 人 捷而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欣叡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9年11月30 │11,256元 │WE9793167 │ │ │ │台南分公司曾惠敏 │權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