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紀鴻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紀鴻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雅雲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79700-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