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慶宜即三泰油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1號聲 請 人 劉慶宜即三泰油漆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1號 編號 發 票 人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敏仕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4月25日 62,190元 ZX0000000 002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敏仕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3月25日 72,359元 Z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