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金石谷企業有限公司、陳文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金石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0年5月10日 774,055元 P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