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柏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右喬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上分行 109年12月9日 12,260元 I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