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金齡享頤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齡享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明、黃姵甄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