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何建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何建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晉正即朱耿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0○○○○○○○○○○○○○,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繳費前請先 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