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吳瑞中、許芷儀即許瓊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許芷儀即許瓊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