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王添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敬玟、陳科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附表利息起算日」或「附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與提示日二者日期不符)。 二、提出相對人鄭敬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科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