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莊雅芬、盧榮豐、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參 加 人 盧榮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12年3月2日前(含當日)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2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63頁)。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67頁)、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卷第169頁)、答詢表(本院卷第171~1 75頁)卷足憑,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