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佑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通 譯 黃雯琪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97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減縮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正本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