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唐和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哲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唐和旺 被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哲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甚明。原告主張被告未足額給付加班費 ,亦未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且歧視新住民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25頁), 抗辯代班費用係原告有為其他請假之勞工代班工作而由被告支付之報酬,被告已給付原告代班費用及特別休假工資等語,原告就此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之請求,自無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