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瀨耕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孫聖淇 被 告 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訴訟代理人 陳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得主張之債權總額、債務人陳景輝所積欠之債務於何時消滅之事實尚待釐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