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周吟珠、進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豪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周吟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律師 被 告 進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聰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11年7月6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54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