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睿緯、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盧金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陳睿緯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998元( 含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707,272元、特休未休工資106,894元、代扣工資62,288元及補提繳92,5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047元(計算式:10,570元×2/3=7,04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523元(計算式:10,570元-7,047元=3,52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