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俊凱、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王稚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75號 原 告 陳俊凱 被 告 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稚庭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含資遣費10,000元、勞工退休金5,000元、失業給付損失30,000元與精神慰撫金1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除失業給付損失及精神慰 撫金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是以,扣除該暫 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