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尼可拉斯查爾斯川倫坎普( Nicholas Charles Tre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6號原 告 尼可拉斯查爾斯川倫坎普( Nicholas Charles Trenkamp) 被 告 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藤公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且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86元,而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