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洪偉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偉昱 上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