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謝佳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佳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宥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依相對人泉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 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