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林璟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林璟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梵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則: ㈠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 ㈡債權人林璟寬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