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悅雲即寶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確認債務人為「趙悅雲即寶榮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寶榮企業社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寶榮企業社非趙悅雲 獨資,惟若商號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責任。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