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榆婧即林于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榆婧即林于婷 林森田 張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榆婧即林于婷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森田、張梅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4,5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 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榆婧即林于婷自民國110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6,15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森田、張梅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44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81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002 新臺幣1188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003 新臺幣4688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004 新臺幣1188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005 新臺幣4701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81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188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688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1188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47017元 林榆婧即林于婷、林森田、張梅華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