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偉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5號 債 權 人 陳偉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王彥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釋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本件純依支票關係請求、依所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非王彥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