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劉文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請求標的三、「如債務人異議,准續行訴訟程序」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