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孫偉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 債 權 人 孫偉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育詩」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申請書為柏克希爾貴金屬交易平台會員申 請書不相符。) ㈡如確認債務人為柏克希爾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柏克希爾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9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101733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