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溫敏瑛即五番食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 債 權 人 溫敏瑛即五番食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溫」敏瑛即五番食品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顯示負責人姓名温敏瑛不相符)。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