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弘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 債 權 人 黃弘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僅為黃弘榮1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房屋租賃 契約書,出租人為黃弘榮、黃弘國、黃利美不相符。) ㈡釋明狀附出租人為黃利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與本件有何關聯並說明原因理由。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租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記 載是否有誤?(因與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地址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6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不相符。 )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7,00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公寓大廈管理費與狀附證據為積欠租金不相符。) ㈥提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