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許道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孟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違約金為「35,4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㈡陳報違約金新臺幣3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