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25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許志銘簽名或蓋章之汽車出租單影本。(因債權人 所附汽車出租單無承租人許志銘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