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吉彩緁有限公司、朱明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5號 債 權 人 吉彩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為吉彩緁有限公司是否有誤?或提出吉彩緁有限公司具有本件借款債權之釋明文件(因與借據貸與人朱 明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