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彩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債 權 人 劉彩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