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威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41號 債 權 人 陳威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兆元即廣群車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承攬債務人廣群車業行之旅遊外派租車業務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承攬費用新臺幣21,800元之收據影本,並列請求金額新臺幣21,8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廣群車業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