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翁依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債 權 人 翁依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涵舍貿易有限公司、洪偉鈞、洪安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各債務人應負擔之債務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補正狀 所載,債務人洪偉鈞、洪安渝2人與涵舍貿易有限公司係 各依不同之法律關係請求,借款之金額與票款之金額不同。) ㈡具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4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確 認其中是否包含利息?如包含利息,該利息不得再滾入本金計息,應更正本件聲請之請求標的欄。 ㈢陳報各債務人是否均負連帶責任,如是,其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連帶債務之成立應以契約有約定或 法律有明定者為限) ㈣陳報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負擔本件債務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依聲請狀、補正狀所 載,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非借款人,亦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