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洪梓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0號 債 權 人 洪梓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8月1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1年7月29 日起算)。 ㈣確認證物欄關於「本票原本1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