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恒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9號 債 權 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