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洪梓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072號 債 權 人 洪梓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