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張政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8號 債 權 人 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政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 區○○○路○段0號地下二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