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陳麗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6號 債 權 人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炬亭有限公司(小胖鮮鍋崇德店)、畢致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畢致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炬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畢致 平」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併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債務人炬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債務人為炬亭有限公司「(小胖鮮鍋崇德店)」是否有誤?(因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名稱「炬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㈤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炬亭有限公司」或「小胖鮮鍋崇德店」?若為後者,提出其商業登記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