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洪鋒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 債 權 人 洪鋒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件據以請求之7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因本件聲請純依票據關係請求,7張支票應經提示並提出退票理 由單)。 ㈡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退票理由單所載之提示日即退票日起 算)。 ㈢提出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