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義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2號 債 權 人 林義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弘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弘川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借款人為鎮 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如確認債務人為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肆仟零玖拾萬元之計算式並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肆仟零玖拾萬元是否有誤? ㈣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確認證物名稱「借據二份及金流證明二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二份借據及金流證明為同一份)如為正確,請說明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