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曹慧姝、張天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27號 債 權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代 理 人 張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騏企業有限公司、蔡鎰年、蔡賴隨、蔡承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張天明究為「債權人之代理人」或「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若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請補委任狀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利騏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