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鑫富電腦有限公司、黃啓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1號 債 權 人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債 務 人 鑫富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