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陳清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 債 權 人 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㈡調解程序費用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是 否有誤?(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相符。) ㈡確認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調解是否成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